潘祖军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获缓刑
来源:潘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量:531

聚众斗殴判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指定潘祖军律师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xxx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xxxxxx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xxx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印证了xxx的本意不是聚众斗殴,她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意图,因为当时被告人与xxxxxxxx原本凑巧在一起的。了解情况后也仅是想和对方谈谈第一被告人来后突然动手。在事发突然的情况下,被告人被动地卷入到打斗中。因此从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x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仅起着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从整个案件的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较好。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告人xxx应当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告人xx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从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来看,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xxx的父母意识到了过去对子女疏于管教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要加强对xxx的管教,让她吸取教训,今后好好做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谢谢!

辩护人: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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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潘祖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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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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