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祖军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获缓刑
来源:潘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2
浏览量:649

成功辩护获缓刑(职务侵占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潘祖军律师担任x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既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组织实施者,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看,根据被告人xxx及同案犯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在职务侵占的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仅是辅助作用,系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表现较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被告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多次提到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比较而言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孝顺长辈,关爱晚辈,一贯遵纪守法,此次因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道路,比较而言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五、被告人积极退脏。

事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脏,实施了将所侵占的电缆退回的行为。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且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同时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此致

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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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祖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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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祖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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